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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1月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一直同居在一起。2018年3、4月份,张某甲、李某某租赁邵阳县**镇**农贸市场后一无名地下投影厅容留卖淫女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卖淫一次提成人民币10元。其中,2018年12月4日,容留卖淫女吴某某在该投影厅卖淫一次,提成10元。2019年1月6日,容留卖淫女盘某某在该投影厅卖淫,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对两被告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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