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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带领协警林某某、郑某某,到仙游县鲤南镇**小区内处置徐某某(系李某某妻子)车辆剐蹭的警情。同案人李某某(已作不诉处理)酒后因不满民警的处理结果,用身体冲撞出警民警徐某某。出警人员在制服李某某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暴力反抗。一同在现场的被告人张某某(系李某某母亲),见出警人员在控制同案人李某某,直接过去抱住同案人李某某的腰部,而后又对出警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出警人员欲将被告人张某某一同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张某某亦拒不配合,开始用手对出警人员胡乱抓、扯,并用脚踢、踹出警人员。在将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李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的途中,被告人张某某辱骂、诅咒出警人员及其家人,同案人李某某辱骂出警人员并掰扯出警人员手指。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的委托鉴定部位未检见明显伤痕。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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