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1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小区,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在租用蠡县**镇**厂房内,生产假冒的“维达”牌、“心相印”牌各种型号、规格的纸抽及卷纸,并交由徐某某(已起诉)进行管理。在此过程中该厂已销售3125.4489万元的假冒产品,被当场查获未销售假冒产品,经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价值12.906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彦涛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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