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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号,捕前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14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3********,汉族,大学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园**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昵称:****)与王某某(已起诉)交换公民信息10万条,同年6月份,张某某将16000条公民个人信息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范某某(已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在给沈阳**国际做计算机维护时获取了一部分患者的信息,2018年8月份,李某某将6000条公民个人信息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已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聊天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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