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社区,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熊某某、王某乙到普洱市旅游。王某甲在普洱旅游期间被一个QQ好友问到是否想到老挝旅游,并告诉王某甲偷越国(边)境到老挝旅游只需要500元钱,而且线路近不用办手续。随后王某甲找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王某乙商量是否一起到老挝旅游。2020年7月17日在普洱市思茅区“佛莲山水库”公路边乘车、先后多次换乘车辆、步行爬山跨过边境防护铁丝网,于2020年7月19日在乘坐大巴车前往万象的途中被老挝警方查获,并于2020年7月20日移交中国江城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移交纪要、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被告人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春明
检察官助理:祁小凡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28份、案件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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