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兰西县**镇**村**屯,暂住绥化市北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兰西县**镇**村**屯,暂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楼**室。2015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兰西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经本以院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兰西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经本以院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31日以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3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在绥化市**礼仪公司学习摄影时,与教师贾某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之念。2016年12月11日12时,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同乡李某丰及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经预谋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将被告人李某丰等四人拉到**礼仪公司所在的绥化市北林区华德秀府小区北大门附近,经张某某指认找到被告人贾某某后,被告人李某丰、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头戴口罩、手持镐钯下车,在门前路上将贾某某与同伴杨某某围住,被告人王某某看住杨某某,被告人李某丰、高某某、赵某某上前对贾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贾某某右侧小臂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六万元整,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丰于2016 年12 月26 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住所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分局北部园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绥化市人民医院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丰、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丰、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丰、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姝
2017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丰、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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