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在校学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经商议后,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上,假意购买“”球球大作战”游戏账号,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而后,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向受害人刘某某发送虚假支付凭证后,诱骗受害人刘某某扫描二维码进入网站商务通APP。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转转二手交易平台客服,以买卖游戏账号解绑需要缴纳安全险业务为由,骗取受害人刘某某缴纳安全险金额人民币950元,又以安全险退还无法顺利操作为由,骗取受害人刘某某金额人民币3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曾多次在网络上骗取他人游戏账号予以转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被害人方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页聊天记录、账单详情、交易流水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附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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