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西江乡江集村1 组36-1 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 年9 月21 日,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共同经营汉川市**产品经营部期间,为赚取“开票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资金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 份,价税合计2251055元,税额258971.02 元。商丘金汇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丘市税务局予以抵扣。
2、2014 年9 月21 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汉川市**农贸有限公司期间,为赚取“开票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资金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25661 元,税额117996.4 元。商丘金汇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予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汉川市**农贸有限公司、汉川市**产品经营部在汉川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变更、注销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辛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张某丙、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龚某乙、张某丁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朱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朱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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