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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等4人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1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责令社区戒毒叁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9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川区,住平川区**镇**村**社**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8月16日被白银公安局长征分局社区戒毒叁年;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2月2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9********,汉族,略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二人商议盗窃靖远县靖安乡黄家屲山区高压铝线。当晚朱某某驾驶甘D*****白色农用车,拉着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来到黄家屲山上。朱某某、张某某负责爬电线杆剪高压铝线,李某某、杜某某将剪下来的高压铝线盘好装车,至次日凌晨四人将甘肃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1000余米高压线盗走。2020年5月17日下午,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将盗得的高压铝线出售给东升镇柴辛村段某某(行政处罚)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称重1900千克左右,获利11350元,朱某某分得5350元,张某某分得5000元,李某某分得500元,杜某某分得300元。案发后朱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2020年5月95号废旧高压线的回收价格为8元/公斤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脚蹬、钳子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为牟利,伙同李某某、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李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刑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四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艳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朱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943****、1537999****、153794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

3.作案汽车暂存靖远县公安局,脚蹬、钳子等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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