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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白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在本市江北街道西范小区**KTV四楼,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刘某甲因王某某发与同行的杨某某说话而引发冲突,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对王某某发进行挑衅进而发生吵架。吵架后王某某发离开KTV包厢至一楼门口,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刘某甲尾随而至,无故对站在王某某发边上的朋友敖某某进行殴打,又对王某某发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发左手手腕处与背部割伤,被害人敖某某胸部割伤,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后在现场被传唤归案。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伤势照片、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83149*****)、朱某某(151679*****)、刘某甲(188849*****)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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