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等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扬州**饭店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住扬州市**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1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五里庙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利帮助吸毒人员陆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求购冰毒,朱某某因无货源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当晚,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与微信名为“多情岁月”的男子购买2克冰毒。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并从购买的冰毒中扣取部分冰毒供其与朱某某二人吸食;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广场**幢**室出租房内容留刘某某、朱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三、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5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报废的二轮摩托车至江都路与安康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 mg/100mL。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扬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11月12日询问中,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朱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苏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