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社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杨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时分时合,事先共谋作为“17玩游戏”软件代理,利用“闲聊”软件发展参赌人员,并通过“闲聊”软件管理、组织参赌人员进入“17玩游戏”手机软件内,采用“跑得快”、“红中麻将”、“高邮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闲聊”软件内通过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通过向“17玩游戏”软件后台购买房卡代开房间收取房费等方式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涉案的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130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涉案的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123000余元;被告人时某某涉案的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同开设赌场,两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0000余元。
(2)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4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时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同开设赌场,两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
(3)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同开设赌场,三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50000元、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截图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共同故意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秀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