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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2016年7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8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9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朱某某、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史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孙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中存在使用隐形药水记号牌九“杀猪”的诈骗行为(即带有钱人到赌场赌钱以假赌具让其输钱,从中牟利)后,电话邀集被告人张某某“炸赌场”,并要求张某某再带几个人一同前往,随后张某某又邀集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后张某某等人到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与史某某等人会合。张某某、史某某安排由其两人先进入赌场假装赌钱。在两人进入赌场后几分钟,由薛某某(另案处理)带其余人冲进赌场。后张某某带史某某进入赌场故意赌钱,后张某某离开赌场。几分钟后,薛某某带其他参与人员进入赌场,与史某某里应外合,以人多势众对赌场进行控制,以语言相威胁,使赌场内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对赌场内人员进行围堵、看管。张某某将现场赌桌上赌资16600元强行夺取收集,后史某某将该赌资交给孙某某(另案处理)保管、非法占有。同时史某某电话通知孙某某送镜片至赌场,在验出牌九有问题之后,史某某以报警相要挟逼迫孙某某找出其他赌场股东,意图敲诈对方20万元,对方不予配合。后史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开设赌场、诈骗。随即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法查获。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同案犯的供述;6、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葛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抢劫他人财物16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艳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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