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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容留卖淫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 住通化市东昌区**街**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街**路**楼**单元**室,曾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街**院及**楼**单元**室房间内,容留卖淫女任某某、何某某、谢某某三人进行卖淫活动共计13次。二人共计获利人民币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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