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曾某某,男性,1987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国王酒吧内,将报案人骆某某摆放好在酒吧大厅S12号桌子上客人预定的壹瓶700毫升的轩尼诗X.0干邑白兰地洋酒、两瓶冰红茶盗走,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坐到Ⅴ26卡座上将盗窃来的酒和冰红茶和一起来到酒吧的陈某某打开并饮用。后被酒吧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被带到派出所调查,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和曾某某共同盗窃酒吧洋酒和冰红茶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窃的壹瓶700毫升的轩尼诗X.0干邑白兰地洋酒和两瓶冰红茶共计价值人民币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盗酒和冰红茶经鉴定价值1680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国王酒吧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