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曾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21********0611,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租住石门县**街道**小区。2009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8日被假释,假释期满日为2012年12月12日;201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3913,土家族,初中,个体,住石门县**街道**小区。2009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2日减刑释放。因本案,2020年7月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081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组。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6年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0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

200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受人邀约帮助向某某实施故意伤害作案,三人因同案被判处刑罚,释放出狱后,三人关系密切。2014年12月,向某(另案处理)在石门县城**茶楼开设赌场,形成了以向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曾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持续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12月初,向某、贺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石门县**街道办**酒店七楼彭某某经营的茶楼部分场地开设赌场,抽水渔利,赌博方式主要是“翻三皮”,按庄家所赢金额的10%比例抽水。向某负责赌场整体管理、组织召集人员赌博,贺某某负责为赌场提供资金,并安排叶某(另案处理)集中管理赌场流转资金,陈某某、涂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放贷、记账,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曾某某受向某指派,在赌场内充当“马仔”,为赌博提供帮助及便利,每人每天得500元报酬。赌场持续时间近1个月,累计参赌人员150人次左右,非法渔利4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曾某某每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个人实施的犯罪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受他人邀约参与寻衅滋事作案1起。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聚众斗殴作案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陈某甲(另案处理)在贺某甲告之被害人项某某借款未还后,便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项目部找项收账。在项某某的办公室,陈声称自己是黑社会老大,对项进行威胁、恐吓,项报警后,陈带人离开。不久,陈又纠集张某某、毛某某及杨某某等人,以项不还钱也不接电话为由,跑到项的办公室,扇了项一耳光,其他人守在项的周围,杨某某拿出一把小折叠刀玩耍,给项制造心理压力。陈以项对其电话设置了屏蔽为由,从项手中抢下手机进行查看,然后将其手机在办公桌上砸坏,并继续对项进行威胁,直至发现民警赶到现场后才离开。

2.2015年4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汪某、陈某乙等人在石门县**KTV唱歌、喝酒时,张某某叫来一名叫“月某”的小姐陪其喝酒。唱歌结束后张某某欲带该小姐外出遭到拒绝,之后张某某、汪某等人离开该KTV,不久,“月某”男朋友给张某某打电话找其麻烦,并与张某某约定在石门县**酒店前处理该事。汪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后,电话召集向某(另案处理),要向某纠集覃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张某某帮忙。几人分乘数辆的士到达**宾馆(**酒店附近)。胡某与酉某某等人先下车,下车便遭到对方人员追击,胡某被对方一名叫“铁某”的人用匕首刺伤背部、右后肩部后,被对方人员控制,之后双方人员分别站在**宾馆、**宾馆前面对峙。因向某、杨某某与对方人员易某某相识,通过易某某相互打招呼并出面交涉后,对方将胡某等人放回。此时张某某、汪某、陈某乙、龚某某乘坐周某驾驶车辆到达***酒店,未见到对方,遂掉头准备返回宝峰商贸城,在经过**宾馆前时,汪某指挥向某等人撤走。此时易某某见到周某的车到达现场,即独自先行离开。李某某、张某等人也准备离开。杨某某、向某等人见汪某、周某等人到达现场,为图表现,即持械对李某某等人追击,李某某等人逃脱。胡某等人返回商贸城后,覃某某即将胡某送到石门县****医院进行包扎、治疗,医药费由张某某交给向某后支付。经法医鉴定,胡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3.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石门县**街道***一租房内受汪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其保管一支仿64式手枪和子弹两发,当日张某某将该枪支、子弹私藏在石门县**街道办***一茶馆后的巷子内。2016年7月4日晚上,魏某(另案处理)找张某某借走该枪支、子弹交给周某(另案处理),周某持该枪支、子弹参与“7.5聚众斗殴”作案,次日魏某将该枪支、子弹还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在毛某某陪同下将枪支带到石门县**乡毛某某岳父家后山一处地方挖坑埋藏,2017年10月汪某出狱后张某某将该枪支归还给汪某。2019年8月5日,常德市公安局10.29专案组民警将该枪支查获并依法扣押,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2.共同作案人向某、杨某某、汪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曾某某明知向某等人开设赌场,抽水渔利,仍在赌场内为其提供帮助,领取高额报酬;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参与持械威胁、恐吓他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毛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张某某、毛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张某某、毛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义

检察官助理:吴睦娇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曾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