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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曹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曹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租用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苏ME****面包车至连云港向伏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债务,双方协商约定伏某某以物抵债。次日,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乡**村**号顾某某家中,提出用一尾鲨鱼标本抵债,顾某某电话征得伏某某同意后,双方至法院签署执行结案手续。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将该鲨鱼标本从连云港海州区运输至泰兴市**镇**小区**幢**室张某某家中。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该鲨鱼标本相关信息发布至闲鱼网上予以出售。2019年8月28日,泰兴市农业农村局在张某某家中查获该鲨鱼标本。经鉴定,该鲨鱼标本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路氏双髻鲨的制品,价值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鱼类种名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及照片;

6.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路氏双髻鲨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路氏双髻鲨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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