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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曹某某等4人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冈县院公诉刑诉〔2014〕1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52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赉特旗**镇**村**屯 695)。2001年 4 月30 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2014 年3 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新城**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63********,汉族,高中文化,在大庆市**区**街**工作,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镇**村。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于2014年7月25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犯罪

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暂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的居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邻居被告人曹某某流窜到绥化市的青冈县、安达市以及大庆市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齐齐哈尔市的泰来县境内盗窃变压器内铜芯。每次盗窃都是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自己的奇瑞旗云轿车拉着被告人张某甲,二人商议好盗窃的地点,到地方后先溜道,看看哪里有变压器,之后去吃饭,晚上开始偷变压器,二被告人先利用钳子、撬棍等作案工具将变压器从线杆上卸下,然后盗走变压器内铜芯。

(一)在青冈县境内盗窃的变压器

1. 2013 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二队附近,将新合村居民李某某家在**村**队房后地内的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400元。 

2. 2013 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附近,将青冈县**公司所属 8 号井正在供水的8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000 元。 

3. 2013 年1月24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附近,将**村居民腾某某家在新中村北头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000 元。 

4. 2014 年2月20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附近,将**村居民史某某家在**队房后北二节地内中间的2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440元。 

5. 2014 年2月20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附近,将**村居民赵某某在**村四队房后地内的2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440元。 

6. 2014 年2月20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中和镇**村六**屯附近,将**村**屯居民李某某家在本屯东侧耕地内的2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440元。 

7. 2014 年2月20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中和镇,将中和镇居民王某某家在中和镇**加气站西边耕地内的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950元。

8. 2014 年2月28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附近,将跃进村居民张某乙家在跃进加油站东南角一里地左右的草原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500元。 

9. 2014 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乡**村附近,将**村居民曲某某家在青冈县**乡**屯青冈至安达公路路北200多米处地内的3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400元。

10. 2013年 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祯祥镇,将祯祥镇居民安某某家在祯祥镇马玉祥宣传牌底下农田内50KVA变压器卸下,因变压器内是铝芯,被告人张某甲和曹某某没有将铝芯盗走。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950元。 

11. 2014年10 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青冈县中和镇**村,将**村**屯居民刘某甲家在本村位于中和镇北203国道41公里10米处路北玉米地内的2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170 元。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青冈县境内共盗窃11台变压器,共计价值人民币47690元。

(二)在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简称杜蒙县)境内盗窃的变压器

1. 2013 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杜蒙县**乡**村附近,将**村居民刘某乙家在**村**屯北侧农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500 元。 

2. 2013 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杜蒙县**屯村附近,将**村居民张某丙家在**村**队屯南侧农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500元。

3. 2014年l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杜蒙县**村附近,将**村居民李某某家在**村**屯东南侧农田内的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7154元。 

4. 2014 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杜蒙县**镇**村附近,将**红村居民白某某家在**村太白公路与合法后屯公路连接处东侧农田内的2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7850元。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杜蒙县境内共盗窃4台变压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4元。

(三)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境内盗窃的变压器 

1. 2014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附近,将平阳镇**居民詹某某家在平阳镇**委与**委交界处北侧田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125.80 元。 

2. 2014 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附近,将位于江桥镇**村居民刘某某家稻田内的 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又将位于江桥镇**村居民吴某某家稻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共价值人民币12553.40元。 

3. 2014 年 3 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附近,将**镇**村居民候某某家在**镇**村二龙山屯东侧“工农果园分支20”处线杆上的 50KVA 变压器卸下,在江桥镇工农村二龙山屯东侧“工农果园分支30 ”处线杆上的10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共价值人民币17808.90元。 

4. 2014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附近,将**镇居民邱某某家在**镇**村往**乡公路北侧200米处农田内的 S9-50KVA 变压器卸下,和其旁边电线杆上的SG7- 5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823.50 元。 

5. 2014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附近,将**镇**村居民付某某家在**镇**村**纤维厂厂房东南侧院墙外的8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810.80 元。 

6. 2014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附近,将**镇变电所在**镇**村**厂房东100 米处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668.90 元。 

7. 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屯附近,将**镇**居民姜某某家在**镇**村**屯南侧农田内的315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6655.50 元。 

8. 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泰来县**镇**村**屯附近,将**镇**居民杨某某家在**镇**村**屯东侧农田内的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327.80 元。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泰来县境内共盗窃11台变压器,共计价值人民币105774.60元。

(四)在绥化安达市境内盗窃的变压器

1. 2013 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附近,将**镇自来水供应泵站在中本镇梁家屯公路南侧农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750元。 

2. 2013 年10 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王某某家在**村东侧张某丁家地北面农田内的两台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560元。 

3. 2013 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徐某某家在**镇**村**屯明沈公路东侧500米处农田内的30KVA 变压器卸下,因变压器内为铝芯,没有盗走。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950元。 

4. 2013 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张某戊家在**村**屯房后北二节地农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扔到地上,因变压器被焊上,没有打开变压器盖,没有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000元。 

5. 2013 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镇供电所在**镇**屯西农田内的50KVA 变压器和3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后又将**镇**村四屯东农田内的 100KVA 变压器和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台变压器共价值人民币25200元。 

6. 2013 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墓园附近,将**镇**村在**镇**墓园附近、安昌公路东侧的3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850元。 

7. 2013 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镇**村村民韩某某家在**镇**村**屯南侧、安昌公路西侧30米处农田内的30KVA 变压器卸下,又将在距离此地点西一千米左右,**村**屯东南方向农田内的10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5360元。 

8. 2013 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范某某烘干场在**镇**村**屯玉米烘干场西北角的10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7700元。 

9. 2013 年11月 2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屯附近,将**镇电业站在**岗镇**村**屯北200米处农田内的100KVA 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340元。 

10. 2013 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任某某家在**村**屯后边地里、离屯子500 米处农田内的 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280元。 

11. 2014 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高某乙家在**村**屯王某某家南地头农田内的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000元。 

12. 2014 年 2 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李云升家在东升村八撮房屯南500米处农田内的 5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7040元。 

13. 2014 年 2月23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村附近,将**村村民李某某家在**村**屯自家农田内的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280元。 

14. 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驾车流窜至安达市**镇附近,将安达市居民黄某某家在**镇原**砖厂鱼塘的30KVA变压器卸下,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620元。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安达市境内共盗窃19台变压器,共计价值人民币11993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青冈县、杜蒙县、泰来县、安达市境内共盗窃45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共计311398.6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每次作案后,将盗窃来的变压器铜芯放到张某甲家中,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灶坑内将铜芯上的油渍烧掉,去掉铜上的杂质后,被告人曹某某驾车伙同张某甲将已烧好的铜送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五排)**收购部,**收购部的工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张某甲所卖的铜是赃物的情况下全部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共到奋斗废品收购部卖过10次左右的铜线,一共卖了1800余斤,共获得赃款约37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约17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分得赃款约20000元。案发后奋斗废品收购部负责人祝洪岩将30000元赃款上缴公安机关。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某甲于2014年6约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查扣的变压器铜芯、作案用的铁撬棍等;

2. 书证抓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 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价格鉴定结论书;

8.被告人张某甲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丛磊

2014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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