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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曹某某等3人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5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户。因盗窃(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已撤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利用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汇之城工地上做水电工的机会,先后11次结伙或者单独进入工地,窃得浙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堆放着用于装幕墙的铝合金型材合计579千克,价值约12 146元(人民币,下同),后销至附近废品回收站,合计非法获利4 183元,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作案9次,合计窃得铝合金材料约551千克,价值11 559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盗窃作案8次,合计窃得铝合金材料约272千克,价值约5 709元;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合计窃得铝合金材料约307千克,价值约6 436元。

案发后,涉案铝合金材料约139千克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三被告人合计退赃14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者单独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巧萍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三被告人均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张某甲1781608****、张某乙1556196****、曹某某1381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三被告人具体行窃时间、窃得物品数量、销赃获利表一份。

序号

时间

参与人员

窃得质量(KG)

窃得价值(元)

销赃获利(元)

张某甲参与

张某乙参与

曹某某参与

1

2020.6.26

张某甲、张某乙

40

838.4

380

838.4

838.4

 

2

2020.6.27

张某甲、张某乙

28

586.88

266

586.88

586.88

 

3

2020.6.27

张某甲、张某乙

40

838.4

380

838.4

838.4

 

4

2020.6.28

张某甲、张某乙

23.78

498.43

226

498.43

498.43

 

5

2020.6.29

张某乙

16

335.36

152

0

335.36

 

6

2020.7.1

张某乙

12

251.52

114

0

251.52

 

7

2020.7.3

张某甲、张某乙

49.47

1036.97

470

1037

1037

 

8

2020.7.3

张某甲、张某乙

63.15

1323.62

600

1323.6

1323.6

 

9

2020.7.13

张某甲、曹某某

73.68

1544.33

700

1544.3

0

1544.3

10

2020.7.14

张某甲、曹某某

94.21

1974.64

895

1974.6

0

1974.6

11

2020.7.14

张某甲、曹某某

139.2

2917.63

尚未销赃

2917.6

0

2917.6

 

合计

 

 

12146.18

 

11559.3

5709.58

6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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