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1、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5********,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路**号。2003年因犯抢夺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看守所。
2、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群众,中专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5********,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3、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群众,中专文化,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21981********,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为高阳县**局职工。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看守所。
4、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群众,小学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5********,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看守所。
5、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7*********,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6、被告人房某某,又名房某甲,男,汉族,群众,高中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8********,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小区**号楼门脸楼**楼。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7、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群众,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8********,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镇**村,捕前住高阳县**镇**村。2019年6月1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8、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群众,小学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5********,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6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9、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群众,小学文化,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4********,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高阳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10、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321973********,户籍地址:河北省高阳县**村。捕前住河北省高阳县**大街**号。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2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无正当职业,其依托2012年5月2日成立的“**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靠放高利贷、常年混迹各地赌局、在赌局放款等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息,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2011年前后,其为了获取非法收入,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威逼、胁迫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当借款人无力支付本息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集团成员利用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及“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还账,被害人出于无奈,被迫出售、变卖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及其它有价值的物品用于抵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2014年前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并彰显自己的强势地位,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曹某甲、崔某某、李某某等人强行将借款人闫某某带到“**投资公司”,对其进行殴打、拘禁,后得到担保才放走闫某某。至此,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领导者,以被告人曹某某、曹某甲、崔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集团基本形成。该组织依靠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赌博等犯罪活动,犯罪形式具备多样性、组织性、暴力性,具备恶势力集团犯罪特征。
被告人张某某处于该集团绝对领导地位,系组织者、领导者,在犯罪集团中享有绝对权威,对下属成员发号施令,并时常殴打、辱骂不听从指挥的成员;被告人曹某某、曹某甲分别系张某某的前妻、“前大舅哥”,积极谋划、参与违法犯罪,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崔某某从2012年“**投资公司”成立开始长期追随张某某,积极参与该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张某某管理内外事务,人称“大管家”,系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某、房某某、李某甲于2014年以后依附张某某并接受其指挥,积极参加该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非法利益,系该集团的一般成员。该集团以暴力手段和软暴力手段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事实,在追讨闫某某赌债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手段,殴打闫某某致其轻微伤。在借款给他人后收取“砍头息”和高额利息,致使借款人偿还的利息远超本金。在多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因追讨赌债,到欠债人家中长时间滞留,以软暴力手段逼迫欠债人及其家属搬出自己的住宅,并采取欺骗和强迫的方法把欠债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物据为己有。当自己的非法利益不能实现后,张某某和曹某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借款人起诉至法院,其非法利益最终被法院确认。张某某除在高阳县赌局中多次放款之外,还多次组织他人到天津、石家庄、蠡县、安国等地的赌局中参赌,并多次借款给参赌人员以获取非法高额利息。在高阳县部分赌博人员中只要提及张某某,普遍有一种惧怕心理,即便自己受害也不敢报案,怕打击报复,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罪
1、2014年12月20日左右,闫某某(小名闫某甲)在高阳县**局十字路口北侧路东李某乙所开的赌局里赌博时,借在赌局中放高利贷的被告人张某某21000元现金,被扣除“砍头息”2000元,闫某某实际收到19000元现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其要账,闫某某无力偿还。2014年12月28日中午,在张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曹某甲、崔某某、李某某在现代城大卖场处找到闫某某,强行将闫某某带到张某某经营的“**投资公司”后院的小屋内实施拘禁,在拘禁期间张某某等人对闫某某实施殴打,并用凉水浇其身上,致使闫某某受伤,后房某乙到场担保将闫某某保走。2019年6月22日经高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诈骗罪
2、2014年6、7月份,王某乙因急于还账,以高阳县**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楼作抵押,向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经营的**投资公司借款25万元,张某某先扣除25万元借款半年利息7.5万元,实际给王某乙现金17.5万元,因不够王某乙还账数额,张某某又以个人名义借给王某乙2万元。2014年10月份,王某乙向张某某提出提前还款,张某某以未到还款期限为由,拒绝王某乙还款。2015年1月份,张某某肆意认定王某乙违约,强占高阳县**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楼,并于2015年2月3日,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王某乙将该住宅楼过户至曹某某名下。2019年8月3日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住宅楼在2015年2月3日基准日的价格为39.6万元。张某某、曹某某共出本金19.5万元,住宅楼价值39.6万元,张某某、曹某某非法获利20.1万元。期间,张某某带王某乙到安国市果园中赌博,王某乙借张某某2万元,张某某先扣1千元“砍头息”,实际给王某乙1.9万元,王某乙一共还张某某2.7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0.8万元。
3、2008年至2016年,高阳县**村人乔某某分四次借张某某人民币42万元,乔某某实际得款377000元,其余被张某某以“砍头息”方式扣除。期间乔某某共向张某某支付利息七十余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723000元。
4、2015年5月18日,李某丙和其女儿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张某某向刘某某转账5万元。2015年6、7月份,张某某多次诱骗李某丙继续向其借高利贷,并建议李某丙用**路**号门脸楼做抵押,实际该门脸已经抵押在保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以行业规则为由诱骗李某丙及其丈夫刘某甲签订卖房合同,合同上写明以90万元的价格将高阳县**路**号门脸楼卖与张某某、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借给李某丙、刘某某的90万贷款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80.65万元(2015年5月18日转给刘某某5万元,2015年9月29日转给保定**有限公司40万元用于赎回抵押,2015年10月1日转给刘某某35.65万元),李某丙和其女儿刘某某实际到手现金40.6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持卖房合同于2017年1月4日将该门脸楼过户到曹某某名下,后李某丙要求还款赎回门脸时,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拒绝赎回。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路**号门脸楼2017年1月4日基准日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550000元;张某某、曹某某非法获利743500元。
5、2016年4月15日,杜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月息8分由高某某担保,4月16日、17日被告人张某某实际向杜某某转款46000元,以“砍头息”形式先扣除4000元。后杜某某无力偿还出走躲债,张某某曹某某起诉担保人高某某,高某某迫于法律追究压力替杜某某还款5万元。张某某实际虚增债务非法获利4000元。
2015年6、7月份,边某某分三次向张某某借款共5万元用于赌博,张某某以“砍头息”形式先扣除2500元,边某某实际到手47500元,后张某某索要边某某香炉、字画抵账,张某某实际虚增债务非法获利2500元。
2012年秋天,马某某以金项链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7000元,被张某某以“砍头息”形式先扣除3000元,第二个月马某某被迫支付本息13000元。马某某索要抵押项链时,被告人张某某又强行索要2000元,张某某实际通过虚增债务、强行索要非法获利6000余元。
6、2017年10月份,沈某某通过李某甲担保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万元,沈某某实际收到现金12500元,张某某以“砍头息”的方式先扣除3个月利息6000元,李某甲再索要好处费1500元。借款后沈某某累计支付利息21000元。沈某某无力再付息后,张某某安排崔某某、李某甲多次到沈某某家向其父母索帐,并进行恐吓、威胁。沈某某实际得款12500元,支付利息27000元,好处费1500元。张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等方式非法获利27000元。李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
7、2013年上半年,霍某某因生意周转借被告人张某某12万元,利息每天5000元,实际收到现金10万元,2万元被张某某以“砍头息”的方式先扣除。霍某某还息13天后,霍某某无力再偿还利息。被告人张某某、曹某甲经预谋,曹某甲谎称替霍某某还清张某某本息27万元,从而转换成霍某某欠曹某甲27万元,以“转单平账”的方式将霍某某借张某某的12万元所产生的高额利息计入本金。曹某甲以替霍某某还款为由向霍某某索要三星W999手机一部(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800元)。霍某某的父亲霍某甲替霍某某还清曹某甲26万元及1万元利息,曹某甲又称霍某某仍欠张某某本息10万元,霍某某又以每天3000元的利息支付曹某甲9天利息,后霍某甲又替霍某某还曹某甲本息21万元,张某某、曹某甲强迫霍某某将自己的奥迪A6轿车过户到曹某甲名下并将该车开走变卖,该车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5000元。张某某、曹某甲共得赃款748800元。
8、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丁借钱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向其借款7万元,月息5分,并以“砍头息”形式先扣除当月利息3500元,李某丁实际收到66500元,张某某并让李某丁、齐某某夫妻二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房产买卖合同。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多次催逼李某丁还钱,并到李某丁家里要账,威胁要强占李某丁房子,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以虚增的7万元债务向高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丁实际给付张某某两年左右利息,共计7万余元,张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方式非法获利73500元。
9、2012年左右夏天的一天,张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借款2万元,每天1000元利息,被先扣除“砍头息”1000元,实际收到现金19000元。张某甲还利息四、五天后又向张某某借款1万元,被先扣除“砍头息”500元,实际收到现金9500元,并以一条黄金项链作抵押,两次借款累计每天还利息1500元,连续还20天左右的利息,共计3万余元。后张某甲先后还张某某16000元、9000元现金。张某甲先后向张某某、曹某某共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8500元,共计还款6万余元,抵押的黄金项链未收回(该金项链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1600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59500元。
10、2013年3月份,王某丙在被告人张某某妹妹张某乙的婚事上为参与赌博借张某某2万元,每天利息1000元,被张某某以“砍头息”形式先扣除当天利息1000元,王某丙实际收到19000元。后王某丙每日还息1000元,在支付给张某某17天利息累计17500元后被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张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18500元。
11、2014年 4月11日,许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称想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先偿还其向保定**有限公司所借20万元到期的贷款,然后再以高阳县**村西的楼房房产证为抵押向保定**有限公司续借贷款。被告人张某某以从其处借款手续简便为由,诱骗许某某到张某某处贷款。许某某同意后张某某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带许某某至中国银行高阳支行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替许某某还保定**有限公司的20万元到期贷款,从而将许某某抵押的位于高阳县**村西楼房的房产证赎回,后到高阳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他项权证,许某某以该房产证为抵押向张某某、曹某某借款30万元,先扣除替许某某还保定**有限公司20万元借款,再扣除30万元借款6个月的利息及手续费共计6.4万元后,许某某实际收到现金3.6万元。借款后许某某陆续还款合计28万余元。张某某、曹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26.4万余元。
12、2016年1月15日,周某某因经营印花厂资金困难,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处贷款20万元,月息5分,实际到手19万,被扣除“砍头息”1万元,并签下20万元欠条;累计支付8.75万元利息后还清本息。同年10月8日,周某某从曹某某处借款10万元,月息5分,实际到手95000元,被扣除5000元“砍头息”,周某某签下10万元欠条;累计支付利息10000元后还清本息。2017年2月27日,周某某借张某某10万元,月息5分,实际到手95000元,周某某签下10万元欠条,被扣除5000元“砍头息”,累计还息40000元。2017年9月1日,周某某借张某某10万元,被扣除5000元“砍头息”,周某某签下10万元欠条。2017年9月27日,周某某借张某某10万元,被扣除5000元“砍头息”,周某某签下10万元欠条。2017年10月7日,周某某向张某某借5万元,实际到手47500元,被扣除2500“砍头息”,周某某签下5万元欠条。2017年11月8日,周某某向张某某借5万元,实际到手47500元,被扣除2500元“砍头息”,周某某签下5万元欠条。后在张某某等人催要下,周某某累计支付张某某51万元利息,尚欠40万元本金未还。张某某、曹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51万元。
13、2011年左右,刘某乙经营装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自己家房屋作抵押,向被告人张某某贷款5万元,实际到手35000元,被张某某先扣除“砍头息”14000元手续费1000元,后还张某某本息共计15万余元。张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115000元。
2014年8、9月份,刘某乙因资金周转再次找到张某某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38000元,被张某某先扣除“砍头息”、手续费合计12000元,后刘某乙还张某某8万元的利息后无力再还息。被告人崔某某到刘某乙家中要账,并与刘某乙母亲王某丁发生推搡。张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92000元。
14、2011年4、5月份,张某丙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0万元现金,利息为每天2000元。张某某以“砍头息”形式预先扣除3天利息6000元后,实际支付给张某丙现金194000元现金。之后张某丙每天还利息,共计50天,支付张某某利息计10万元。后张某丙无力每天支付利息,张某某让张某丙改为每月还息2万元。张某某、曹某某多次对张某丙及其家人逼债,张某丙又还息两年左右,按月支付张某某利息共50余万元。张某丙累计支付张某某利息60余万元。张某某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非法获利606000余元。
三、寻衅滋事罪
15、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肆意认定王某乙欠账违约,未经王某乙同意,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进入位于高阳县**小区**栋**单元**室的王某乙住宅楼内,强占房屋。当王某乙的丈夫李某一委托王某一拉回自己家的白布时,张某某向李某一强行索要现金2000元,并强行占有2整包及3个半包白布,实际上王某一拉回3个整包及1个半包白布。后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为自己打工的高某某1整包白布。2019年7月30日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整包白布的价格是5400元,每包18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5600余元。
16、2011年4、5月份,张某丙向被告人张某某借高利贷20万元,张某某以“砍头息”形式预先扣除3天利息6000元,张某丙实际收到194000元现金,利息为每天2000元,后张某丙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崔某某多次到高阳县**村张某丙家中对张某丙的父亲张某丁、母亲刘某丙夫妇进行恐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砸坏其家中客厅地板砖一块,客厅窗户玻璃及西配房窗户玻璃,损坏物品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1113元。2014年冬天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在高阳县**幼儿园门口向张某丙妻子张某一索要债务,强行开走张某一的凯美瑞轿车,让张某一在欠条上签字后方退还该车。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崔某某又在高阳县**小区门口驾车强行拦截张某一驾驶的凯美瑞轿车索要债务。
17、因张某丙无力偿还欠张某某的高利贷,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逼迫张某丙的父亲张某丁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将**村村北张某丁家楼房北侧的8亩地抵账,称张某丙尚欠其40余万元,其再支付给张某丁40余万元。2014年3月21日,张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高阳支行转账给张某丙弟弟张某二42.15万元,至此张某丙欠张某某的债务80万还清,该8亩地归张某某所有,并签订合同。该8亩地经高阳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3年8-9月份一般转包价格认定为532800元。
18、被告人张某某的妹妹张某乙与前夫蔡某某因离婚产生纠纷,2012年9月20日,张某某、曹某某、张某乙、张某三(网上追逃)等人在高阳县**公司道口驾车别停蔡某某驾驶的汽车,张某某等人将蔡某某拽下车进行殴打,后蔡某某逃跑。随后张某某、张某三、张某乙、曹某某又驾车至蔡某某家在**城**区**栋商铺处,无故对正在看店的张某四进行殴打。蔡某某及蔡某某母亲张某5闻讯赶来,张某某持械又对蔡某某、张某5进行追打,造成蔡某某、张某五、张某四三人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五、张某四的伤情为轻微伤。在殴打蔡某某等人过程中张某某将张某六门脸玻璃门损毁,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六被损毁玻璃门价值380元。
19、2016年4月7日,许某某甲在与被告人张某某聊天时,张某某称可以带许某甲去澳门赌博,许某甲提出以自己**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做抵押。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以许某甲用房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许某甲实际签订了60万元的卖房协议,实际并未给付许某甲任何现金。2016年4月9日,张某某、曹某某带许某甲至澳门,后张某某带许某甲至澳门**中心**贵宾厅赌博,张某某购买50万元筹码给许某甲,许某甲将50万元筹码输光后提出想要再借10万元(原商定借款60万元),张某某让曹某某给其转了65000元。2016年6月份左右,张某某、曹某某声称许某甲已将房子卖给自己,便到**小区**号楼**单元**室收房,在该室居住的许某甲母亲孙某某、许某甲前妻王某二拒绝搬走,后张某某、曹某某指使被告人崔某某、房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孙某某处强行进入并驻留、滋扰生事,欲将孙某某轰走,在驻留时故意制造大量生活垃圾,并在屋内肆意丢弃,后将孙某某强行抬出房外,孙某某给曹某某下跪恳求放过,但曹某某等人拒绝让孙某某进屋,后曹某某等人强行将屋内物品搬至车库。
20、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为追讨王某丙借其高利贷,两次到王某丙妻子田某甲上班的高阳县**商场,对正在上班的田某甲公开谩骂、威胁。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某、曹某甲逼迫田某甲到定州市营业厅将自己名下的1373027****的手机号过户到曹某甲名下,以折抵王某丙的债务。2019年7月30日,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3年6月份1373027****手机号码价格认定为2.2万元。
21、2012年,李某二通过赌博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为李某二赌博提供赌资,每次收取500元至10000元的利息。2013年,张某某组织李某二等人去天津“某某”赌局参与赌博,并将赌局里付给参赌人员的好处费占有。李某二输光三十万元左右的现金后,从张某某处借款三十六、七万元继续赌博,后又输光,最后累计欠张某某三十一、二万元。后李某二无力还款,张某某、曹某甲、曹某某等人至高阳县**村李某二毛巾厂,不顾刘某丁(系李某二之母)等人的阻拦,强行拆走李某二毛巾厂车间内22台织布机抵债。被拆走织布机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38400元。
22、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徐某某等人到天津“某某”开设的赌局内赌博,为徐某某提供20万元赌资,并将赌局里付给参赌人员的好处费占有。徐某某将20万元输光,后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某、曹某某多次恐吓、威胁,逼迫徐某某还债,徐某某被迫将自己位于高阳县**小区的住宅楼抵押贷款,还清张某某20万元。后徐某某无力赎房,被迫将住房出售。
四、虚假诉讼罪
23、被告人张某某以带许某甲到澳门赌博为由与曹某某诱骗许某甲签订60万元卖房协议,后许某甲在澳门赌场输掉张某某给予的50万元的筹码后无力偿还赌债,张某某和曹某某强行占有许某甲位于高阳县**小区的住房,后许某甲母亲孙某某起诉曹某某强行占房,在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许某甲的儿子许某乙所有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高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许某甲,要求返还所谓购房款60万元,并向法庭隐瞒了60万元的真实交易情况,致使法院作出判决。
24、2016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2分的月息贷款为诱饵,诱使乔某某将欠张某某的高利贷本息合计1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给杨某某,让乔某某向新债权人杨某某签订120万元的新借款借条,将高额利息计入本金从而实现虚增借贷本金的目的,在没有实际资金流转的情况下,通过变更债权人,将高额利息降低为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借贷利息,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将乔某某、姚某某(乔某某妻子)起诉至高阳县人民法院,致使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乔某某夫妇偿还杨某某虚假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25、杜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先被扣除4000元利息,实际到手4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以虚假的5万元债务向高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杜某某及担保人高某某,要求对方还款5万元,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高某某应诉,高某某迫于压力替杜某某偿还张远5万元。
26、李某丁向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借下高利贷无力偿还本息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隐瞒实际借款、还款情况,以虚增的债务起诉李某丁、齐某某偿还7万元本金及利息,致使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
五、赌博罪
27、2014年冬季,被告人李某乙在高阳县水利局附近自己家中,组织贺某某、张某七、陈某某、张某八、侯某某、蒋某某、边某甲、赵某某、曹某乙、张某九、闫某某、张某十、韩某某、朱某某、宋某某、陈某甲、肖某某、陈某乙、房某乙、赵某甲、刘某2、王某3、陈某丙、王某四、王某五等二十五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李某乙家中有赌局,找到李某乙,表明要在其赌局中放款,征得李某乙同意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曹某甲、崔某某、房某某、李某某在李某乙的赌局中放高利贷,日息5分,使赌局中赌资提高,进而从中渔利。被告人李某乙通过赌博抽头渔利1万余元,张某某通过在赌局中放款渔利1万余元。
28、200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边行、魏某某(魏某甲)到石家庄市无极县一赌场赌博,边行输掉1万元,魏某某输掉12万元(该12万元系其向张某某所借高利贷),魏某某累计还张某某15万元利息,至今未还本金。
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边某乙、李某二(绰号某某、某甲)、甄某某、徐某某(又名某某、赵某乙到天津市“某某” 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张某某将局头“某某”付给上述参赌人员的好处费据为己有,又给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从中渔利。期间李某二输掉300万元左右,其中借张某某高利贷30余万元,后张某某强行拆走李某二毛巾厂22台织布机;期间甄某某赌博赢10余万元被张某某拿走;张某某为徐某某提供20万元赌资,徐某某将20万元输后,张某某逼迫徐某某将自己住房卖掉还清高利贷。
2014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王某乙、贺某某、孙某甲、李某3等人到安国市一名叫“某某”的男子开设在安国市**村东核桃园内的赌局内参与赌博,张某某将赌局给上述参赌人员的好处费据为己有,又给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从中渔利。上述参赌人员共输掉8万余元。
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许某某、崔某甲、边某某等人到蠡县**村附近**人“某甲”开设的赌局内参与赌博,许某某、崔某甲、边某某三人累计输掉97万余元。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边某丙、张某十、赵某丙(某某)到石家庄市一赌局进行赌博,张某某将赌局付给上述参赌人员的好处费据为己有,又给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从中渔利。边某丙输掉12万元,并借张远高利贷5万元。
六、违法行为
29、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向许某某借贷过程中的“砍头息”、虚增债务情节,以其父亲张某壹名义起诉许某丙、齐某甲、许某某,要求还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94000元。2019年6月11日张某壹撤诉。
30、2014年冬季,被告人李某乙在高阳县**局附近自己家中聚众赌博。后曹某甲、崔某某、房某某、李某某等人受张某某指派,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从中渔利。
31、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陈某丁到李某乙赌局中参与赌博,因赌博纠纷与在赌局放款的房某某发生争执,曹某甲、房某某与陈某丁发生打斗,后陈某丁逃跑,曹某某、房某某持械未追上,二人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直接参与、指使集团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起,诈骗13起,寻衅滋事8起,虚假诉讼4起,赌博2起,直接参与、指使集团成员实施违法行为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系骨干成员,实施诈骗7起,寻衅滋事5起,虚假诉讼4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系骨干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起,诈骗1起,寻衅滋事3起,违法行为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系骨干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起,诈骗1起,寻衅滋事3起,违法行为1起,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恶势力集团,系一般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2起,违法行为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参加恶势力集团,系一般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违法行为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恶势力集团,系一般成员,实施诈骗1起,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 伟
检察员:马若周
杨 帆
王东方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
1、本案卷宗57卷。
2、随案移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3、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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