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达斡尔族,文盲,内蒙古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服刑犯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服刑犯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曾因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4月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再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2月7日予以假释;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年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满族,小学文化,内蒙古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服刑犯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曾因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鄂温克族,高中文化,内蒙古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服刑犯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年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年某、杜某某四人驾车到德惠市某甲小区内预谋实施盗窃。由杜某某负责开车接应,张某某、曹某某、年某到该小区2号楼二层缓台上,将2门301室王某某家防盗窗掰弯,由年某负责把风放哨,张某某、曹某某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得千足金戒指2枚、千足金吊坠1个、千足金耳坠1对;此后又以同样方法在德惠市某乙小区10号楼3门302室姚某某家中盗得千足金戒指1枚、千足金项链1条,在德惠市某丙小区3号楼3门301室孙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600余元。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家中被盗的黄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520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年某、杜某某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年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年某、杜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年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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