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新蔡县公安局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重庆**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新蔡县**小区一期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过程中,违法将该小区的22#、23#、27#、32#楼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和蒋某某(另案处理),并签订劳务合同。重庆**建筑有限公司在拨付劳务费过程中时未监督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和蒋某某支付曹某某等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拖欠曹某某等8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09.9994万元。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向重庆**建筑有限公司下达新人社监令字【2020】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整改内容。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下达新人社监令字【2020】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被告人晏某某下达新人社监令字【2020】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蒋某某下达新人社监令字【2020】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和蒋某某均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整改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收条、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东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被告人晏辉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六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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