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乡**村**号,住本市城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9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经预谋,在本市城中区**巷**号院小区内,趁四下无人之际逐一试开小区内停放车辆车门,后发现停放在该小区一辆轿车车门未锁,二被告人从该车后备箱盗得2条软中华牌香烟、2瓶梦之蓝牌白酒。后二人行至城西区同仁路万兴大厦地下停车场内,以前述手段发现一辆白色奥迪越野车副驾驶位车窗未关,由被告人昂某某在旁望风,被告人张某某钻入车内,从该车后备箱盗得4条软中华牌香烟、1箱习牌白酒(6瓶)、1箱茅台牌白酒(6瓶)。同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的4条软中华牌香烟、2瓶梦之蓝牌白酒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于城西区**路一烟酒回收商店,所得赃款由二人全部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软中华牌香烟6条、习牌白酒6瓶、梦之蓝牌白酒2瓶价格为8358元。
2020年6月8日,民警在本市城西区麒麟湾一酒吧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收据、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证明表、照片、价格认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83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书记员:赵庆兵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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