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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施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8〕6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甲街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店**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系张某某母亲),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甲街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店**村**组)。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装卸工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乙街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宁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乙(系宁某甲父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店**村**组)。被告人宁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宁某甲、宁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宁某甲、宁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多处汽车修理厂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后向外出售。其中,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不少于6.42吨,并将其中不少于4.8吨废机油以最低人民币400元每桶(约0.2吨)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施某某和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王某甲,违法所得不少于人民币9600元。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非法处置废机油不少于6.96吨,并将其中不少于5吨的废机油以人民币500元每桶(约0.2吨)的价格出售给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的王某乙、李某某,违法所得不少于人民币12500元。

2018年9月10日,民警在本市雨花台区板东路和湖景路交汇处空地将正在进行交易的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和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非法收集、处置的1.96吨废机油和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非法收集、处置的1.62吨废机油。经认定,该批废机油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危险废物。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和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在交易、贮存废机油过程中,造成废机油抛洒地面,严重污染本市雨花台区柿子树村、王家坝的周边土壤。经检测,受污染区域土壤中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基线20%以上,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宁某甲、宁某乙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南京市雨花台区环保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宁某甲、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常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宁某甲、宁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共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本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宁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甲街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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