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出资180万元从原合伙人刘某某处购得岳阳县杨林街镇杨林街村龙潭片白屋组、必茨组、咀上组、塝上组段新墙河流域河道采砂权后,无开采许可证开采砂石约半个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犯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11月张某某出狱后伙同方某某等人又继续无证开采砂石,方某某负责现场砂石的计数以及协调周边关系。经鉴定,自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伙同方某某等人在龙潭片白屋组、必茨组新墙河流域河道无证采砂石6689.8立方米,在塝上组段新墙河流域河道无证采砂石4530.4立方米 ,开采的砂石价值共计人民币89.7616万元。期间,杨林乡政府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以“清尾堆”名义收取张某某保洁费人民币2万元,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龙潭片新墙河河道无证开采砂石期间,三次被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6日凌晨,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龙潭片新墙河水域无证采砂石时,被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张某某因无证采砂被行政处罚10000元;
2、2018年11月5日凌晨,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龙潭片新墙河水域无证采砂石时,被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张某某因无证采砂被行政处罚5000元;
3、2019年4月7日凌晨,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龙潭片新墙河水域无证采砂石,被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因张某某担心前已被两次行政处罚若再被处罚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遂让方某某作为被处罚人。岳阳县水政执法大队认定:方某某无证采砂处以行政处罚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此款实际由张某某支付。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抓获到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无证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80多万元,且二年内被三次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岳阳县看守所;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岳阳县公安局暂扣方某某现金3.5万元 ;
4.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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