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宁县人,户籍在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乡,无固定职业。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户籍在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无固定职业。2017年4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嘉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正宁县人,户籍在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13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正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方某某、徐嘉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方某某、徐嘉欢酒后在银川市兴庆区牛街行走时,因张某某与迎面走来的马某某发生肢体碰撞,后张某某、韦某某、方某某、徐嘉欢对和马某某同行的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拳打脚踢,并向二人扔掷酒筐、酒瓶等杂物,致王某某头皮裂伤、何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及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视听资料;
3. 辨认笔录;
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6. 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7. 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方某某、徐嘉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方某某、徐嘉欢在公共场所无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嘉欢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方某某、徐嘉欢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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