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华荣,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捕前住万宁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5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文华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5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张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文华荣购买毒品。15时35分许,张某某拨打吴某某电话让吴某某将毒资转过来,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钱后将人民币2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文华荣。文华荣收到钱后告诉张某某毒品放在万宁市后安镇曲冲村村口的电线杆下面,于是张某某将毒品藏匿的位置告诉吴某某,吴某某前往万宁市后安镇曲冲村村口的电线杆下面取到了用烟盒装着的毒品一小块(经称量,毒品重量低于0.0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8月4日18时许,民警在万宁市动车站附近将张某某抓获,2019年9月18日,文华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一小块、烟盒一个、opp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称量、封装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华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文华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华荣、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华荣曾三次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林 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方圣文
附:
1.被告人文华荣、张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手机一部、烟盒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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