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潜山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4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潜山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5月10日被潜山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方某甲和齐某甲(已处)商定合伙开设赌场,选择源潭镇永济村、赵冲村等多处农户家作为赌博场地,纠集徐某乙、方某乙、杨某某、占某某、方某丙、黄某甲(均已处)、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坐方成为股东,安排林某某和袁某某(均已处)、张某某参与赌场管理,齐某乙(已处)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吴某甲、吴某乙、江某某、田某甲、卢某某(均已处)等人望风,祝某某(已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周转,被告人徐某甲收取和保管红子,邀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共分五股,方某甲、齐某甲作为赌场组织者占一股,赌场四方参赌人员各占一股。赌博过程中庄家满庄后超1000元抽100元,2000元抽200元,以此类推,共计抽头渔利79000余元。红子扣除赌场开支后由各股东分配,其中四方坐方人员每股分15%,方某甲、齐某甲每场从剩下的40%股份中多给占某某5%、徐某乙2.5%暗股,剩余的由方某甲、齐某甲平分。方某甲、齐某甲每日支付给徐某甲、张某某、林某某、齐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江某某、田某甲、祝某某、袁某某、卢某某等人高额固定工资。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8日15时至23时许,方某甲、齐某甲召集社会人员在潜山市**镇**村**组**号雷某某住宅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赌博时抽取红子渔利。当日坐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占某某、杨某某、黄某乙、徐某乙、方某丙,林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吴某乙望风,齐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徐某甲收取并保管红子钱,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周转资金。赌博过程中共抽头渔利22000余元,扣除5000元开支后分给各股东,其中方某甲和齐某甲平分红子8000元,方某乙分得1200元,占某某分得2100元,徐某乙分得2900元,杨某某和黄某乙各分得1200元。
2.2019年3月9日15时至22时许,方某甲、齐某甲召集社会人员在潜山市**镇**村**组**号王某某住宅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赌博时抽取红子钱。当日坐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占某某、杨某某、黄某乙、徐某乙、方某丙等人,林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吴某乙望风,齐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徐某甲收取并保管红子钱,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周转资金。赌博过程中共抽头渔利12000余元,扣除5000元开支后分给各股东,方某甲和齐某甲平分红子3300元,方某乙分得500元,占某某分得800元,徐某乙分得1200元、杨某某和黄某乙各分得500元。
3.2019年3月10日15时至23时许,方某甲、齐某甲召集社会人员在潜山市**镇**村**组**号徐某丙住宅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赌博时抽取红子钱。当日坐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方某丙、杨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徐某乙等人,宣某某等人在旁钓鱼,林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吴某乙、江某某、田某甲望风,齐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徐某甲收取并保管红子钱,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周转资金。赌博过程中共抽头渔利20000余元,扣除5000元开支后分给各股东,方某甲和齐某甲平分红子4800元,黄某甲分得2200元,徐某乙分得2600元,方某乙和方某丙各得1100元,杨某某和黄某乙各分得1100元,占某某分得700元。
4.2019年3月11日15时至3月12日凌晨1时许,方某甲、齐某甲召集社会人员在潜山市**镇**村**组**号田某乙住宅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赌博时抽取红子钱。当日坐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方某丙、杨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徐某乙等人,韩某某等人在旁钓鱼,林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场管理,江某某、田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卢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望风,齐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徐某甲收取并保管红子钱,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周转资金。赌博过程中共抽头渔利25000余元,扣除5000元开支后分给各股东,方某甲和齐某甲平分红子6500元,黄某甲分得3000元,徐某乙分得3500元,方某丙分得1500元,方某乙分得1400元,杨某某和黄某乙各分得1500元,占某某分得1000元。
5.2019年3月12日15时,方某甲、齐某甲召集社会人员在潜山市**镇**村**组**号吴某甲住宅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赌博时抽取红子钱。当日坐主方参赌的是占某某、徐某乙、方某丙、杨某某、黄某乙等人,韩某某、宣某某等人在旁钓鱼,林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江某某、田某甲、卢某某、王某乙望风,齐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徐某甲收取并保管红子钱,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周转资金。17时许该赌场被潜山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18557元,抓获占某某、林某某、齐某乙、吴某甲、江某某、田某甲、袁某某等人以及参赌人员韩某某、宣某某等人。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方某甲、齐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明知方某甲、齐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然为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系开设赌场犯罪集团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波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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