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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等人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固原市隆德县,住固原市隆德县**镇**。2006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固原市隆德县,住固原市隆德县**镇**。2008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麻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200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固原市隆德县,住固原市隆德县**乡**村**组。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201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因由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麻某甲、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大武口区龙海公司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两块铜板、三块铝板。经认定:被盗两块铜板价格为1028元,被盗铝板价格未认定。

2、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晟浩工贸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杜某甲的三台三相异步牌电动机、一台铁银牌单向自吸泵、一台QY充油式潜水电泵、100公斤铁块。经认定:被盗三台电动机价格共计为493元,被盗铁银牌单向自吸泵价格为104元,被盗铁块价格为160元,被盗QY充油式潜水电泵价格无法认定。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汪某某在大武口区晟浩工贸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杜某甲的十个轴承、一台微型离心泵、肆捆铝材。经认定:被盗铝材价格为459元,被盗水泵、轴承价格无法认定。

4、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麻某甲、汪某某在大武口区万祥食品酿造厂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两箱泸州牌白酒,肆盒百里香牌地椒茶叶,一台角磨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热熔机、两把断线钳、两把管钳、一把金属扳手。经认定:被盗泸州牌白酒价格为684元,被盗百里香牌地椒茶价格为520元,被盗金虎牌断线钳价格为106元,被盗锐排牌切割机价格为148元,被盗RQJ型塑料熔接机价格为82元,被盗黑色钻魂牌角磨机价格为123元。

5、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麻某甲、汪某某在大武口区隆湖六站徐会珍碳素厂内盗窃被害人施某某的一台变压器。被盗变压器价格无法认定。

6、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麻某甲在大武口区隆湖六站十分沟盗窃被害人马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欧迈牌宁C****8双桥货车上的两块万里牌电瓶。经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379元。

7、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隆湖六站纺织厂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解放牌蒙A****A货车上的两块巡航牌电瓶。经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387元。

8、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农指二矿农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半挂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经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391元。

9、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农指二矿农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德龙牌宁B****6货车上两块风帆牌电瓶。经认定:被盗风帆牌电瓶价格为393元。

10、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农指育才小学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五征牌蒙J****9货车上的两块川西牌电瓶。经认定:被盗川西牌电瓶价格为305元。

11、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大汝公路旁长胜一队盗窃被害人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经认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价格为397元。

12、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大武口区隆湖四站路口盗窃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福田欧曼牌宁A****1半挂车上的两块金保航电瓶。经认定:被盗金保航电瓶价格为439元。

13、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惠农区钢厂滨源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H****8半挂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经认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价格为469元。

14、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麻某甲在惠农区钢厂滨源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杜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经认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价格为398元。

上述被盗物品已被销赃至平罗、惠农等地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均已被挥霍。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麻某甲、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麻某甲、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金额为7465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金额为7086元,被告人麻某甲参与盗窃金额为5978元,被告人汪某某参与盗窃金额为2122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汪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麻某甲、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苏琴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麻某甲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讯问光盘壹拾捌张;

5.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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