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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甲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8********,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路**号**单元**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胡同**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害人盛某某的商丘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商丘市睢阳区**镇**社区,被告人张某某承建**社区的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项目,后盛某某因资金链断裂,与张某某因工程款拨付发生纠纷,张某某伙同张某甲、袁某某、赵经理(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将盛某某控制在酒店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辱骂。

2015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伙同袁某某、赵经理等人将盛某某控制在商丘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商务酒店房间内,在该酒店内拘禁五天后,因盛某某的债权人聚集越来越多,张某某、张某甲、袁某某、赵经理等人又秘密将盛公道转移到商丘市睢阳区**路**西的**旅馆内,又在该旅馆内限制盛某某人身自由四五天,期间,张某某逼迫盛某某用其开发的商丘市睢阳区**镇**社区的房产折抵张某某的工程款,并让盛某某写下一张三百万元的欠条,后盛某某给商丘市睢阳区处非办的民警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到**旅馆将盛某某带至商丘市睢阳区处非办。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伙同袁某某、赵经理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镇**酒店,将被害人盛某某堵到该酒店的房间内两个多小时,张某某等人与盛某某发生撕扯,盛某某偷偷给其司机发信息后,其司机耿开联系了商丘市睢阳区处非办的李某某,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到开发区分局,次日张某某和盛某某自行调解后,盛某某被睢阳区处非办的李某某等人带至睢阳区处非办,后盛某某因害怕再次被张某某等人控制,就在睢阳区处非办暂住,期间张某某和张某甲、袁某某、赵经理等人轮流跟着盛某某在睢阳区处非办暂住长达五天,盛某某离开睢阳区处非办后又被张某某、张某甲、袁某某、赵经理等人带到商丘市睢阳区**路**快捷宾馆非法拘禁一夜,后盛某某趁机逃跑。

2016年8月份,盛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路与**大道交叉口一家茶楼见朋友时被张某某、张某甲堵在茶楼门口,张某某、张某甲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将盛某某驾驶的车辆堵住后,在商丘市**路与**大道交叉口红绿灯路口的车内及路边围困三天三夜,后盛某某趁张某某、张某甲不备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011)商梁刑初字第132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收据、售房协议、民事诉讼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文化笔录、诉讼证据收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催告书、还款计划书、公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调解协议、情况说、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华菲置业郭村工程款支付记录单、转账凭证及收到条、建设工程更施工合同、接处警综合单、110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簿、住宿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白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李某甲、周某某、耿某某、邓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司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6.辨认笔录:范某某辨认张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张某甲ji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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