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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甲等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25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51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025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住山东省济宁市**区**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在山东省济宁市商议购买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用于开网店刷单,张某某联系赵某某,赵某某又联系郭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用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承诺注册成功一个公司给其500元左右的费用并且办理期间在平顶山市的花销全部由张某某承担,上述人员到平顶山市办理相关事务,通过中介在平顶山市共办理营业执照9套,银行对公账户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乔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单元***;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区**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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