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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庞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单元****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房,住本市**街**小区**号楼**室。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收到吸毒人员朗某某转款700元欲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后,以 “埋雷”方式将毒品放在西安市含光门外花坛内,发微信照片给朗某某,由其自行取货。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庞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联系上线以700元价格购买冰毒后,采取“埋雷”方式,将毒品藏匿地点发微信位置给庞某某,庞某某依据微信位置照片取得毒品。

3、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庞某某向张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1克冰毒。张某某以900元价格从上线购买毒品后,采取“埋雷”方式将毒品藏匿地发微信位置给庞某某,庞某某取得毒品后,于当晚将其中部分毒品以700元的价格,在本市大兴新区老城根后面的铁道口贩卖给吸毒人员朗某某。第二天中午,公安人员在本市新城区**院**号楼**室将朗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其未吸食完的毒品(一小包白色晶状物),经检测:白色晶状物品净重0.12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查获记录、称重笔录及照片;4、毒品检验报告书;5、证人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1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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