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袁市**村**组**号,住四川省邻水县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庚某某涉嫌诈骗罪、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余庆县松烟镇焊工培训班任教期间,向焊工培训班45名学员以每人600元的价格收取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费用,后以400元每人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庚某某联系渠道购买该证件,庚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以380元的每人的价格购买该证件,刘某甲通过微信名“王某某”购买该证件后邮寄给张某某。在张某某、庚某某、刘某甲在分别收取第二期51名焊工培训学员交纳的费用后,被余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该证件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余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庚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庚某某、刘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庚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庚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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