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人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后二人在逃)经预谋,到位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北地周某某家的可耕地里盗窃沙土102方。经开封市祥符区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沙土价值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沙土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对盗窃他人沙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价格认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5、勘验、辨认等笔录:证实指认盗窃现场及现场勘验的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期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2-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朱永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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