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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岳某某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号,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开办经营“**诊所”,招聘被告人岳某某到诊所工作。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段某到该诊所就诊,被告人张某某开具输液处方后交被告人岳某某配药为段某输液,岳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无行医资格的前提下依据张某某开具的处方为段某输液,导致段某因头孢药物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在现场经民警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提取记录、检验报告、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被告人岳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仍帮助被告人张某某开展医疗活动,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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