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宾馆。
辩护人:胡某某,执业证号:15****02011****01,云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岩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72819**********,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岩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某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岩某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岩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岩某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于某某(另案处理)陪被告人张某某在孟连县公安局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遇到徐某某、韦某某、段某某,因为办理出境证件需要十五天,几人便商量偷渡出境,张某某联系了联系龚某找人在缅甸那边找人来接,龚某向其发送了微信名为“我爱你为什么不理我”的微信名片,“我爱你为什么不理我”这个人便发送了**镇**组的微信定位说到这个地方就可以来接他们了。张某某让于某某帮其找到了**镇**寨的被告人岩某为其带路。张某某还通知了自己的小工向某某和经朋友介绍想要偷渡出境的张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3月5日早上5点来**酒店乘车出境。徐某某告诉了儿子徐乙、韦某某通知了曾某某、段某某通知了王某某一同于2020年3月5日早上5点乘车出境。段某某还委托了朋友刘某开车送其和朋友到**镇。
2020年3月5日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自己的棕色面包车(云J****3)来到孟连县“**酒店”接到了张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向某某、徐某某、徐乙6人,刘某驾驶白色**牌越野车接到了王某某后来到“**酒店”接到了韦某某、段某某、曾某某4人,于某某驾驶面包车在前,刘某驾驶越野车在后向**镇出发,到达**组会议室,于某某联系到岩某,将人交给岩某后于某某、刘某驾驶车辆返回孟连。岩某带领10名欲出境人员于从**组渡口处非法出境,2020年3月5日7时30分,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组渡口处将张某某、岩某等11人当场抓获,后派出所民警通知于某某返回接受调查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岩某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刘某、高某某、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岩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抓获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岩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岩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刑;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2****1627)被取保候审。岩某(联系电话:182****1286)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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