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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县**镇**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县**镇**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时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村**号被害人沈某某的厂房,用以木棍撬的方式窃得装在厂房内外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700元、6940元的不锈钢门各一扇。

后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窜至**村***对面被害人赵某某的厂房内,窃得放在地上的价值人民币5530元的不锈钢门一扇。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5*******、183********;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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