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东某某**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村**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少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6********,汉族,专科毕业,住湖北省汉川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朝奇,绰号陈明松,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红,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2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志宏,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58********,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新玲,绰号刘玲、刘美辰,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号。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园**号。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丽,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6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园**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李少平、陈朝奇、于红、辛志宏、刘新玲、高某某、王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物联网分享经济”项目。该项目是以“让每个中国老百姓富起来”的口号,广泛发展会员交费加入,并允诺待该项目上市后,所有会员都会得到股份,从而获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推荐人武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2月份加入该组织,并在其中一微信管理群内任管理人员,该群群主为武某某,群内共有人员30余人都参与到该项目。被告人张某某从加入该组织至2018年3月间,共发展16名会员,收取会员费10880元,通过手机银行上交武某某。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加入“山东信网物联”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该项目也是以发展会员、上线发展下线的模式,每人收取会员费126元,逐级上交费用,以“实现中国梦,民族复兴大业”为幌子,骗取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发展7名会员收取会员费882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收到多名下线转来的资金,共计7561元,并向其上线被告人冯某某转账,被告人冯某某收到下线转来的会员费,共计173人的21798元赃款,转给其上线丁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尹某某还参与了“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精准扶贫”,(又称‘中国人际网’)的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中。该项目自2019年开始,是以打着振兴东北经济,使穷苦老百姓翻身,实现中国梦的为口号,大肆向全国各地,以“伞型”方式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被告人李少平为该组织的晋商级别,负责整个团伙的管理。被告人于红、陈朝奇、辛志宏、刘新玲、尹某某、高某某、王丽、尹某某,通过微信或其他方式发展会员,负责收取会员费,并将所收会员费上交,钱款汇集到被告人李少平手里。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少平被抓获时,在其住处查获现金4169440元。
被告人于红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共计4109456。
被告人刘新玲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共计1610028元。
被告人辛志宏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及工资共计1432150元。
被告人陈朝奇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共计917230元。
被告人尹某某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共计165517元;
被告人高某某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共计26880元。
被告人辛志宏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线转来资金及工资共计1432150元。
被告人王丽在该团伙期间,账户收到下级转来资金124338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军祥园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少平、于红、辛志宏、陈朝奇、高某某、刘新玲、王丽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银行流水等书证材料。
3、证人范某某、武某某等9人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李少平、陈朝奇、于红、辛志宏、刘新玲、高某某、王丽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30份,搜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陈朝奇、刘新玲、高某某、王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李少平、陈朝奇、于红、辛志宏、刘新玲、高某某、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少平、陈朝奇、辛志宏、刘新玲、于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丽、尹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陈朝奇、于红、辛志宏、刘新玲、高某某、王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陈朝奇、刘新玲、高某某、王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半,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朝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新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冯某某、李少平、陈朝奇、于红、辛志宏、刘新玲、高某某、王丽现在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陆张、手机、银行卡等。
6、随案移送光盘2张,补充材料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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