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路**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16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代理虚假“**借条贷款”业务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社会公众电话号码、话术单等相关资料及手机卡,由李某某负责组织管理,由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等人负责假冒“**借条贷款”客服向社会公众拨打诈骗电话3000余人次,将有贷款意愿的人员引流至虚假的QQ客服进一步实施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拨打诈骗电话1067人次,被告人尹某某拨打诈骗电话452人次,共计1519人次。期间,尹某某拨打被害人王某某电话后导致其被骗人民币760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群聊记录、拨打诈骗电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共计拨打诈骗电话达500人次以上,且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曹诗语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单元**楼,联系方式:1815445****;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襄城区**路**公寓**-**,联系方式:1597224****、1334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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