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73********,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尹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了给其养子王某某落户,联系被告人尹某某帮忙购买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尹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尹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在逃)处购买王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剩余6万元被被告人尹某某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阅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尹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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