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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尤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村。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寓**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6次向侯某某贩卖冰毒,共计3.7克左右:

1、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在秦皇岛某某小区以5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袋冰毒(约0.7克);

2、2017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尤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某某以5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袋冰毒(约0.6克);

3、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 尤某某在秦皇岛某某小区以5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袋冰毒(约0.6克);

4、2017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尤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某某村以4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袋冰毒(约0.6克);

5、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尤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某某村以4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袋冰毒(约0.5克);

6、2018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某某村以5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袋冰毒(约0. 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书证;

2.证人证言侯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钢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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