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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尚某某盗窃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巷,2020年7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巷,2020年7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永丰堡农商银行附近高架桥下盗窃失主史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神州行牌电动自行车。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人民币977元。

2、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在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防暴大队家属楼附近盗窃失主郝某某一辆绿色振峰牌电动三轮车。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人民币4420元。

3、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远大盛和苑小区附近盗窃失主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384元。

4、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小区6号楼1单元附近盗窃失主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羚羊牌白色电动自行车。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南小区11号楼下盗窃失主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舒捷牌电动四轮车。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购买凭证、扣押、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2.失主刘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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