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6********,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市**有限公司职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的江苏**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财富中心**座电梯更换工程,2019 年 12月18日18时许,专业监理被告人宋某某未履行监理职责,让被害人刘某某独自对1号电梯进行导轨支架加固作业,因焊接产生的焊渣通过通风口掉入轿厢内,引燃了被告人张某某事前放置在轿厢内的泡沫板,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烧死。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工程负责人张某某,伪造安全员证,未核实材料材质,用易燃物品聚乙烯泡沫板包裹轿厢内壁,做轿厢整体保护,为火灾发生埋下隐患;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专业监理宋某某,未发现操作人员无资质作业,未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方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朐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调查报告、监理合同、补偿协议、谅解书、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移交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于某某、徐某某、邱某某、崔某某、房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病理)字[2019]3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9月16日
附:
1. 张某某(联系方式:1596130****)、被告人宋某某(联系方式:1385127****)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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