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12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97年9月1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于2020年9月14日11时许,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小区6-3-1701室,以技术开锁的手段侵入室内,乘无人之机盗窃人民币28,000余元及3颗黄金转运珠。盗窃人民币被二人平分;3颗黄金转运珠被被告人张某某变卖,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共计从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处收缴15,410元,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
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搜查笔录;
3.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二)证人陈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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