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宋某某招摇撞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5********,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26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沟赵村公交站路西附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网约车,等网约车车主景某某到达时,被告人宋某某冒充乘客佯装上车,被告人张某某身穿警用反光背心冒充交警,以被害人景某某违法行驶、无营运证为由要对其进行处罚,以此骗取被害人景某某1000元。

2019年4月18日凌晨、5月8日22时许、5月9日21时许、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作案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200元钱、被害人李某某5000元钱、被害人曹某某500元钱、被害人乔某某3000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照片、检查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乔某某、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