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一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陈某华、陈某祥、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同案人张某某初中毕业后,在巴河地区依靠船舶运输、开电玩城开始逐步聚集财富。2010年前后,同案人张某某开始涉足非法高息放贷和开设赌场,财富也日益雄厚。在此期间,一些无业人员开始投至同案人张某某的麾下,为其开设赌场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服务。同案人张某某等人在多次参与赌博的过程中,逐渐成为巴河地区新的赌场组织者。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同案人张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陈某丙、陈某华、陈某祥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讨要赌债、雇凶打击码头竞争对手,迅速在浠水县巴河镇地区积累了“名声”,确立了在浠水县巴河地区的“江湖地位”。

2016年8月-10月间,同案人张某某以发工资、入股分红等手段纠集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陈某华等人在武汉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张某某先后将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刘某杨、程浠、陈某祥等人召入麾下为赌场服务并在赌场内获利。同案人张某某联系场地、协调关系起领导作用;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抽头渔利、“放码”、“记账”、联系赌客;同案人陈某华、刘某杨、陈某祥、程浠负责在赌场外望风;以上人员均领取日工资,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同案人张某某为首,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陈某华、刘某杨、陈某祥等人积极参加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至此,以同案人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规范组织,将自身洗白,披上合法的外衣,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2016年底,同案人张某某在其岳父刘某青家召集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陈某华、刘某杨、陈某祥等人开会,并提议将在武汉开设赌场赚得的本息230余万元集中起来,同时吸收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陈某丙入股,共同出资300万元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商购物中心”、“晟典寄售行”、“恒嘉苗圃”等三个经济实体,对外统一宣称“巴商公司”。至此,以同案人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走上了正规化、规模化的轨道,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并逐渐漂白。

(一)该组织结构较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

在该组织中,同案人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是骨干成员,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丙、陈某华、陈某祥等是一般参加者。

1.同案人张某某是该组织的绝对领导者、组织者,是“巴商公司”的老板。该组织自形成至成立以来,同案人张某某一直被其组织成员尊称为“彬哥”、“老板”,在组织当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组织的大小事务有最终的决定权和指挥权,总管全面事务。同案人张某某直接组织、指挥、参与了陈某忠被伤害案、姜某平、章某承、唐某军、刘某华等被寻衅滋事案、武汉开设赌场案;未取得同案人张某某的同意,组织成员不能动用“巴商公司”资金,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在巴河开设赌场的资金得到张某某同意后,才由同案人罗某某从“巴商公司”支出;同案人张某某指使陈某某雇凶伤害陈文忠的资金也是经其同意后从“巴商公司”支出;组织成员为公司做事都要向同案人张某某请示汇报,获得的经济利益都要入公司的账,在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非法拘禁喻某某案、巴河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或事前、事中、事后都向张某某汇报过,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也入了“巴商公司”账。

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明知同案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和以“晟典寄售行”为依托,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仍积极加入并接受张某某领导、管理,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是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同案人罗某某在组织中负责管帐,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负责讨高利贷;同案人刘某杨原本是一般成员,但其多次受同案人张某某指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得到其赏识和奖励,被提拔为得力干将,也成为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骨干成员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在张某某的授意和指使下,带领一般成员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及同案人陈某华、陈某丙、陈某祥在主观方面有加入该犯罪组织的意愿,主动出资加入“巴商公司”,在客观方面通过同案人张某某的指使和授意,在骨干成员带领下,直接参与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组织行为,执行组织意志,维护组织利益,是该犯罪组织一般成员。

2.该组织内部有一定的规矩和纪律。同案人张某某在领导组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一是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及时汇报。同案人张某某在讨要高利贷过程中亲自电话过问,监督“工作进度”,如在武汉开设赌场时其亲自安排人员工作;在“巴商公司”高息放贷中,平时都要过问高利贷催讨的情况,每天都要和同案人罗某某电话联系听取汇报,每个月与罗某某进行盘账。二是为保持组织的战斗力,禁止组织成员进行吸毒活动,以免节外生枝,影响工作,如同案人陈某祥因吸毒误事后,被其赶出组织。三是为了便于沟通和发号施令, 该组织建立了“巴商”微信****,后来为逃避打击,同案人张某某要求罗某某将该微信****解散。四是组织成员为壮大公司力量、经济发展,利用组织资金必须经同案人张某某批准,组织成员个人不能私自动用公司的资金,如在巴河开设赌场时,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事先汇报得到同案人张某某的批准后才实施的,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非法采矿也是得到同案人张某某同意才实施的。

3.同案人张某某为笼络、管理和控制组织成员,还对组织成员制定了奖惩措施。自2016年起每年春节期间,同案人张某某召集悉数组织成员吃年饭,并给到场组织成员发放红包作为奖励。在武汉赌场停开后,同案人张某某为奖励组织成员,由组织出资十万元,带领组织成员及家属到上海、合肥、乌镇、周庄等处旅游、消费。组织成员中表现差的会被疏远、训斥责骂。如同案人陈某祥因违规吸毒,同案人张某某便不让其在“巴商购物中心”做事;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因在赌场中放码没有收回,被同案人张某某责骂并收回同案人罗某某管帐的权力;而同案人刘某杨做事尽心尽力,即得到了组织者张某某的赏识,将同案人刘某杨从一般成员提拔为骨干成员,成为该组织的得力干将,并将非法扣押的唐某军的汽车奖给其使用。

(二)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暴力逼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将攫取的钱财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1.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将在武汉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及本金230余万元集中起来,并拉拢被告人张某甲和陈某丙、张某乙等人出资入伙,共计出资300万元成立所谓的“巴商公司”。其中100万元用于成立了“巴商购物中心”,后因闲置资金过多,又相继成立了“晟典寄售行”、“恒嘉苗圃”。“巴商公司”中张某某占股50%且为“巴商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案人人罗某某和张某乙分别占股10%;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和同案人陈某某、陈某华、陈某丙等人分别占股5%;同案人刘某杨、陈某祥二人共计占股5%。“巴商购物中心”法人是张某乙,但日常经营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同案人陈某祥辅助;“晟典寄售行”法人是张某乙,但具体高利放贷“业务”由同案人罗某某负责,同案人陈某某辅助;’恒嘉苗圃’法人是被告人张某甲,日常管理由同案人陈某丙负责。“巴商公司”实际上主要经济来源为“晟典寄售行”的高利放贷。组织者张某某安排同案人罗某某以”晟典寄售行”为掩护,对外高利放贷并采取暴力逼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高达180余万元;通过开设赌场“放码”“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取的非法利益近100万元。通过非法采矿,非法获利50余万元;通过寻衅滋事、暴力讨债,同案人张某某本人获得黄州西湖一路文峰宝坻小区6幢1单元1703房屋一套,价值约79万余元。

2.该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在武汉、巴河等地开设赌场过程中,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领取固定工资;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如同案人人张某某、陈某某为教训陈文忠,先从“巴商公司”支出2万元给同案人徐彬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和租用作案车辆,后又出资12万元支付给徐彬作为雇凶报酬。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用“巴商公司”资金20万元入股和同案人邱超等人在巴河等地开设赌场,为“巴商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组织者张某某召集组织成员吃年饭,并给到场组织成员发放红包作为奖励;在武汉赌场停开后,同案人张某某为奖励组织成员,由组织出资10万元,带领组织成员及家属到上海、合肥、乌镇、周庄等处旅游。

(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形成和壮大的过程中,同案人张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由台前转向幕后,初期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其直接组织、指挥、参与实施,随着组织成员增多,便退居幕后。2015年腊月26日,同案人张某某为逼迫章某承还债,指使同案人刘某杨暴力讨债、无故殴打章某承;2016年,同案人张某某等人在武汉多处宾馆开设赌场,非法获利80余万元;2016年下半年,为追讨刘某华的高利贷,同案人张某某指使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多次上门到刘某华家中暴力讨债,并雇佣两名艾滋病人和喷油漆等方法逼迫其还债;2017年4月,同案人张某某安排同案人刘某杨、陈某某等人“跟脚”姜某平逼要高利贷,致使姜某平迫于无奈将其位于黄州的住宅**;2017年5月,同案人张某某与同为巴河码头公司股东陈某忠因利益导致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便安排同案人陈某某从“巴商公司”拿取14万元用于雇佣鄂州打手徐某彬、郑某威、赵某炎、周某民、刘某龙(均已判刑)等人在巴河码头食堂将陈某忠砍致轻伤;2017年6月,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为向喻某某讨要“码钱”,将喻某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2017年7月15日,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杨等人为逼迫唐某军还款,强行非法扣押唐某军车辆,并将车辆奖励给同案人刘某杨使用至案发;2017年7、8月份,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多次向车站张某某以“软暴力”相威胁,逼迫其将房产变卖还债;2017年9-10 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邀约同案人邱某某来巴河镇,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十余天,“巴商公司”共计非法获利19万余元;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以“巴商公司”的名义强行租用陈某己等人的吊机在巴河禁采期、禁采河道盗采河沙,非法获利50余万元。该组织成立短短2年时间,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极大的破坏了巴河地区人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家庭生活秩序,在巴河地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四)该组织长期盘踞浠水县巴河镇区域以高利放贷为主业,并以此为据点向周边辐射,直至黄州、武汉等区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多名****众合法利益遭受到侵害不敢通过正当途经举报、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对巴河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1.该组织成员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给当地的人民****众造成了心理恐慌,多名****众对该组织成员的暴力催讨行为,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如:2017年6月,同案人罗某某等人为向喻某某讨要“码钱”,将喻某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章某承因借了同案人张某某的高利贷便被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杨暴力催讨,同案人刘某杨当众对其进行殴打;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多次向巴河车站张某某暴力讨债,车站张某某及家人最后不堪其扰被迫将自己房产变卖用于还债;姜某平因被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杨等人采取“跟脚”威胁等“软暴力”方式讨债、被迫将自己唯一住所**,导致其居无定所;刘某华及家人被同案人张某某等人多次采取上门滋扰、跟脚、雇佣艾滋病人、喷油漆等“软暴力”方式讨债;唐某军因欠债被同案人张某某等人强行非法扣押小车抵债。上述被害人在被本案相关被告人暴力讨债过程中,均因害怕同案人张某某等人报复、只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也不敢通过正常途经报案、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2.该组织成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巴河地区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巴河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同案人张某某多次向巴河籍的船老板高利放贷,牢牢控制着巴河及黄州地区民间借贷的主动权,在高利放贷的“业务 ”中占据着极大的份额,巴河籍船老板几乎都向其本人及“巴商公司”借过高利贷。同案人张某某等人通过高利放贷获取的非法利益高达180余万元。有的被害人因欠同案人张某某的高利贷妻离子散、家庭破裂,如:陈某峰、陈某梅、陈某芳因欠被告人张某某的高利贷,长年在外躲债,均被迫离婚;同案人张某某等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致使一些被害人长年流离在外,有家不能回,如:刘某华、孔某智、盛某毛、陈某峰、陈某梅、陈某芳等人。有的被害人为还债,将唯一的栖身之所转卖给同案人张某某,如:姜某平为了还同案人张某某的高利贷将唯一的住房卖给其抵债;有的被害人为了还债被迫将船舶股权转让给同案人张某某,失去生存依靠,如:唐某乙、盛某毛等人,被迫抵债后,唐某乙夫妻年逾七旬,为了生活,长年吃住在船上,四处漂泊。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陈某丙、陈某华、陈某祥等人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壮大、漂白的过程。该犯罪组织具有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及同案人基本情况、线索交办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组织机构图、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者查询、寄售行、超市照片、栽种树苗照片、旅游照片、微信记录截屏照片、经济特征一览表、收条、转让协议、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担保书、借条、借款抵押协议书、巴河码头公诉收益账目、车辆所有人情况及照片、营业执照、行为特征一览表、借条照片、欠条、股权转移合同、入股协议书、装卸码头合伙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银行流水、危害性特征一览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情况说明、举报邮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档案、协助查封通知书、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宋某丙、杜某某、周某乙、孔某乙、刘某丁、周某丙、周某丁、某某甲、陈某癸、汪某甲、张某丙、程某甲、程某乙、某某乙、邱某乙、刘某戊、张某丁、盛某乙、周某戊、陈某A、刘某己、徐某甲、顾某某、陈某B、彭某甲、陈****生、蔡某某、彭某乙、陈某C、高某甲、涂某某、张某戊、程某丙、张某乙、孔某丙、姜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孔某丁、孔某戊、谭某甲、朱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左某某、陈某D、周某己、陈某E、宋某丁、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巴河车站)、唐某军、高某军、章某承、陈某忠、孔某新、刘某华等人的陈述;4.黄冈精神病医院鉴定意见;5.勘验报告电子版、搜查笔录、勘验报告书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宋某乙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陈某丙、陈某祥、陈某华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一)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陈某华、刘某杨、陈某祥、程某浠、陈某民、盛某望等人(均已判刑)开设赌场案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陈某华、陈某祥、程某浠、陈某民、盛某望等人先后共同出资150余万元作为赌资在武汉市硚口区“三五”酒店、江湾一号大酒店、安华酒店等地以“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邀约刘某华、顾某某、左某某等船老板及商人20余人多次参加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同案人张某某负责组织开场、当皇帝、“打缸子”抽头渔利;同案人罗某某负责“放码”、记账、安排人员工作、联系赌博人员;同案人陈某某负责“放码”、记账、看场子维持秩序;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刘某杨、陈某祥、程浠等人在同案人罗某某的安排下负责当“钉子”放哨望风;同案人陈某华负责保管赌资、当“钉子”放哨望风;同案人陈某民联系场地、安排手下小弟同案人盛某望参与赌场管理工作;被告人及各同案人同时获取300-500元日工资。开设赌场期间,同案人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通过在赌场内“放码”、“打缸子”抽头渔利等方式,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赌场停开后,非法获利均按照各人入股资金进行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资料、搜查证、扣押清单、开房记录、罗某某手机照片截图、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E、顾某某、张某乙、曾某某、孔某己、马某某、左某某、宋某丙、徐某乙、彭某丙、易某某、叶某某、陈某G、陈某丙、盛某丁、刘某庚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杨、陈某华、陈某祥、程某浠、陈某民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丙、陈某华、刘某杨、陈某祥、邱某某(均已判刑)开设赌场案

2017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邀约同案人邱某某到巴河镇七铺村、晴川村、和平村等地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经同案人张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以“巴商公司”的20万元资金入股,邱某某出资10万元入股。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邱某某等人在赌场内“放码”,收取高额利息,牟取暴利,并在赌场中“抽头渔利”、维持秩序;同案人陈某华、刘某杨负责在赌场外“当钉子”放哨,保障赌场安全;同案人陈某祥负责在赌场内卖烟、卖水打杂;同案人陈某华、陈某丙还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陈某华、刘某杨、邱某某、陈某祥等人均从赌场获利中领取300-500元日工资。该赌场开设持续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参赌人员每场均在二十人以上,赌注为100元起步,上不封顶,“巴商公司”及被告人宋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共计非法获利达19万余元。因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同案人邱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共计在赌场中向“巴商公司”借款19万元,最终,“巴商公司”账上只有本金20万元回账,为此,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受到同案人张某某的责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丁、宋某戊、黄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被告人宋某乙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陈某丙、邱超、陈某华、刘某杨、陈某祥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已判刑)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罗某某以“巴商公司”的名义与陈某己、张某丁二人协商租用陈某己、张某丁、张某己、张某庚、陈某H5人共有的吊机准备在巴河搬运站附近河道中采砂,同案人罗某某向陈某己、张某丁二人承诺租用吊机按照当时行情8元钱一吨的价格(毛沙)支付租吊费,如果赚到钱,到时候分一半利润给陈某己等人。协商好后,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罗某某伙同陈某己、张某丁等人雇佣吊车司机谭某乙,在巴河禁采期、禁采河道里盗采河砂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8000元,其中罗某某、陈某己等人销售950吨黄沙给巴河人张某辛,销售金额5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罗某某通过中间人宋某己销售给安徽老板张某壬6000余吨,销售金额456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等人在停止盗采河砂后,将部分非法获利上交“巴商公司”入账,后因被浠水县水务局行政处罚,罗某某等人从“巴商公司”账中拿出1.5万元给陈某己处理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冈市人民政府通告、缴款收据、罚没收据、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银行流水、移动电话查询、浠水县水务局行政执法案卷、刑事判决书、认罚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己、张某丁、张某己、陈某H、张某庚、孔某庚、张某辛、刘某辛、谭某乙、汪某乙、张某癸、高某乙、陈某D、张某A、宋某己、张某壬、陈某I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列2被告人分别负有以下罪责:

被告人张某甲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无证盗采河砂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某甲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在武汉开设赌场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在巴河开设赌场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宋伟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以上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杰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宋伟均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4份。

5.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手续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