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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孟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6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萧县**镇**街**栋**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安徽省萧县**小区**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业务员,住徐州市铜山区**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8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5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经预谋后,通过与徐州市云龙区**超市附近的**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其债权,仍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约定,由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将合同诈骗所得车辆放在其处,以抵押借款的方式,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身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员,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为其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合同诈骗汽车7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107000元;被告人孟某某参与合同诈骗汽车6辆,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合同诈骗汽车5辆,价值人民币76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合同诈骗汽车2辆,价值人民币417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到**融资租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与该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从该公司骗的苏C9****号黑色东风起亚K5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融资租赁公司追回。

2.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经预谋,到**融资租赁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的名义,通过与该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胡某某身为该公司业务员,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仍帮助被告人张某某从该公司骗的苏C7****号灰色宝马Z4轿跑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融资租赁公司追回。

3.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周某某(已提起公诉)到**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该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胡某某身为该公司业务员,明知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仍帮助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从该公司骗的苏C9****号白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一辆,后该车经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000元。

4.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通过谢某某(已提起公诉),由谢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使用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抵押合同诈骗车辆获得的借款,帮助谢某某支付首付款,从该公司骗的苏C1****号白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融资租赁公司。

5.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通过孙某甲(已提起公诉),由孙某甲以自己的名义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使用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抵押合同诈骗车辆获得的借款,帮助孙某甲支付首付款,从该公司骗的苏C2****号白色大众朗行轿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该车被**融资租赁公司追回。

6.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通过马某某(已提起公诉),由马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使用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抵押合同诈骗车辆获得的借款,帮助马某某支付首付款,从该公司骗的苏C8****号白色大众途观轿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融资租赁公司追回。

7.2017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欲通过使唐某某(另案处理)以以租代购方式合同诈骗车辆并出售,以此来偿还唐某某欠其的借款,遂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介绍,由唐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由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唐某某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从该公司骗的苏C3****号黄色别克英朗轿车一辆。后该车被被告人孟某某抵押给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胡某某。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系立功。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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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小区**栋**单元**楼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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