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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孟某某等伪造公司印章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乡**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91********,满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乡**村街东**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得到通辽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孟某某经营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打印社伪造三公司公章各一枚,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系伪造假公章和没有刻章资质下仍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三枚,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现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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