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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村前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村X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其厦工XG823挖掘机(车架号为G*****)(以下简称厦工挖掘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车辆保险。2017年上半年,张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大石头沟门北山**采石点挖过石头,认为黄某某的采石点符合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作案条件,在保险即将到期时,张某某与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预谋制造挖掘机损坏事故骗取保险金。2017年7月28日,张某某雇佣板车司机唐某某将厦工挖掘机自龙须门镇老亮子村灰石厂拉至黄某某采石点,孟某某和黄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与唐某某同车前往采石地点并于同日开展现场作业。7月30日上午10时许,孟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厦工挖掘机置于无人驾驶状态,将挖掘机从采石点放下山坡,制造车辆受损的事故。张某某后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未及时理赔。2018年8月27日,张某某明知保险事故系自己制造,仍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其依法裁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51000元,评估费10000元、施救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281000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证言;3.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员工陈洪波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为获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孟某某、黄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密川

检察官助理:李佳玉

二〇二〇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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