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组。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组。孙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孙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集王某某、孙某乙、郑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南谯区**路**居民组张某某、孙某甲的出租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孙某甲在现场负责抽头。此次赌博中涉案赌资10000元。
2.2019年4月8日下午至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张某某邀集王某某、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薛某某邀集郑某某、孙某丙、陶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路**居民组张某某、孙某甲的出租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孙某甲在现场负责抽头。此次赌博中涉案赌资30000元。
3.2019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张某某邀集王某某、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薛某某邀集郑某某、孙某丙、陶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路**居民组张某某、孙某甲的出租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孙某甲在现场负责抽头。此次赌博中涉案赌资12000元。
2020年1月2日,张某某、孙某甲主动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退赃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乙、郑某某、薛某某、孙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孙某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